記者葉進耀/台南報導
服務於公家機關的林姓男子和女朋友訂婚一年多,卻劈腿另交新女友,且意圖悔婚;女方家長興師問罪,林同意賠償七十萬元,事後又反悔拒賠,鬧上法院。法官認為林親筆寫的賠償協議書有效,必須悉數照付。
陳姓女子說,她和林姓男友於一○三年四月正式舉行訂婚典禮,並宴請親友,不料,一年後,未婚夫竟與其他女子交往,更無故主張解除婚約。一○四年七月中旬,女方家人前往男方家理論,並要求八十萬元作為賠償,經討價還價,林男同意賠七十萬,雙方約定六天後付款,林男親自寫下賠償協議書。
事後,林男拒付款項,並稱當時是女方的家人恐嚇他若不賠償,將向任職的機關投訴,要讓他沒有工作,對方還說如果不簽賠償協議書,下次再談就會提高賠償金額,他是受到脅迫才簽的。他已於今年二月間寄發存證信函給女方撤銷賠償協議書,所以,不用再付款。
台南地院審理,女方母親否認恐嚇,但有說林男若不協商要請他上司主持公道,且將來可能會提高和解金。法官認為女方本來就可以向林男服務的政府機關陳情,只要不虛構事實,皆屬憲法保障的「言論自由」範圍,所以林男簽賠償協議書並非在「被脅迫」狀態下所為,事後發存證信函撤銷賠償並不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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